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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注意了:明星照片绝非想用就用

2016-07-13 11:09: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美容塑形需求也大幅增多,医疗美容机构大量涌现。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提升广告效应,在宣传中擅自使用明星照片,由此引发大量肖像权纠纷。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称“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案例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发生原因进行通报,并提出建议。

  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多发

  不久前,二中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1月,王某(下称“原告”)诉至法院称,东莞某医疗机构(下称“被告”)未经她授权,在微信平台中擅自使用她的肖像,作为该医疗机构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9.4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其公司是在2015年11月使用涉案图片,后来就删除了。公司虽不能提供图片来源,但不认可图片系原告肖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经查证属实,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已侵犯原告肖像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鉴于被告并没有明显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故原告所述被告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肖像权使用费1万元、公证费2000元。

  后被告上诉,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像王某一样,被医疗美容机构侵犯肖像权的大有人在。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理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二审案件61件,约占肖像权纠纷案件的40%。在61件案件中,涉案明星20余人,涉案医疗美容机构30余家。

  利益驱动是医疗美容机构侵权的主因

  二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金山表示,该类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医疗美容机构往往从获取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实施侵权行为。”

  王金山指出,从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个别医疗美容机构的法律意识淡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现实中,公众对于保护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意识还较为淡薄,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尤其是一些医疗美容机构,不能完全做到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为推介自己的产品盈利,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明星肖像,侵害明星的肖像权,进而侵犯明星名誉权。

  “网络侵权违法成本低也是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现今获取明星肖像的途径和渠道更加广泛便利,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利用自家设立的网站粘贴明星照片,成本极低。此外,明星往往是通过偶然的机会才了解到被侵权事实,而此时侵权行为可能已发生较长时间,且医疗美容机构往往采用删除图片或关闭网站的方式,逃避诉讼和打击,给明星固定证据和法院的后续证据采信带来极大困难。”王金山指出。

  王金山进一步分析认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社会管理不到位,纵容了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行为。他说,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了利益,借助明星效应加大项目的推广力度,要么夸大相应的产品疗效,要么虚构诊疗效果,以吸引消费者注意。受医疗美容市场发展较快、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对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的行为,相关部门还不能做到充分、有效、及时地实现社会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

  全社会应形成尊重肖像权的共识

  “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纠纷,有两个比较重要的特点:一是网络侵权呈高发态势,在我院审理的61件相关案件中,网络侵权案件达53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87%;二是证据认定难度大,尤其是医疗美容机构在收到明星律师函后,往往第一时间对网站涉案照片进行删除,或在诉讼过程中运用技术手段导致网页无法访问,使得证据固定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平告诉记者。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的商业推广行为,王平结合该类案件特点和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被侵权人应注重提高证据意识,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固定证据。不但要注重保存照片的原始底片,还要通过对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网页或侵权行为进行录像或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以便在后期维权或诉讼时能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时间和行为方式。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医疗美容机构为逃避责任已经删除侵权图片或关闭网站的行为,更需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

  医疗美容机构应自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全面的行业内部行为规范和不当行为的监督处理机制,对医疗行为和日常经营行为加强规范化管理。

  全社会应形成尊重肖像权的共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美容大环境。被侵权人可采用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法律程序追究医疗美容机构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不盲目轻信广告。按照现有规定,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中,不得含有明星形象等宣传方式,因此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职能,畅通投诉渠道,加大对侵权美容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其滥用他人肖像权进行广告宣传的增长态势。(高扬)

编辑:杜静

关键词:医疗美容;肖像权;被告;原告;明星照片;明星效应;医疗行为;网络侵权;删除;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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