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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立案前先引导调解

2016-06-30 08:12: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在发布会上透露,将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等。

  有条件法院将建调解前置程序

  据悉,2015年,全国共79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391万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933万余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740173件、物业纠纷124748件、医疗纠纷71020件,而在2005年是530万件。

  胡仕浩在介绍《意见》时透露,法院将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此外,胡仕浩表示,要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

  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参与解决纠纷

  与诉讼相比,调解、仲裁、裁决等非诉解纷方式有着简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等优势,人民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愈显迫切。

  北青报记者获悉,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对接,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等组织参与纠纷解决,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胡仕浩说,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

  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

  特邀调解,指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法院诉讼调解,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人民调解,都没有涉及到法院委派与委托调解的主体和处理程序问题,也没有涉及到其他调解类型。上述《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调解制度的空白。

  胡仕浩解释说,选择特邀调解需要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据悉,《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释疑

  法院为什么要建立特邀调解制度?

  胡仕浩透露,2015年全国法院共吸纳特邀调解组织32912个,特邀调解员104516人。“他们在各地协助法院、协助法官承办和化解了大量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从事特邀调解的主体是法院编制外的进入法院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与法官的司法调解不同。

  胡仕浩在发布会上说,相对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程序较为便捷,可为当事人节约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同时,相对诉讼必须争出高下对错,调解可以通过理清双方实际需求,达成双方共赢的调解协议。

  他说,法院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将适宜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并对特邀调解员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对特邀调解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进程有所掌控,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制作调解书等,调解的公正性和协议的效力性得到提升,提高了非诉方式解纷的权威性。

  同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等都可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是在特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这些都是对社会解纷资源的利用。

编辑:孙丁玲

关键词:医疗纠纷;案件分流;调解协议;调解制度;调解程序;纠纷解决机制;立案;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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