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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绍鑫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曾装GPS跟踪区委书记

2016-05-12 08:30:00 来源:中青在线

  因安装GPS设备跟踪区委书记公务车而备受媒体关注的郑绍鑫,一审获刑之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近日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郑绍鑫原是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4年,他将GPS设备安装到汕头市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上,后用手机拍摄到该书记离开某酒家的情况,并对其进行举报。

  对此,当地官方曾回应称,陈新造前往的不是高档场所,且只花了600多元,也并非公款;超标车系书记的配车发生故障,故而临时由区委办公室调配;至于套牌,司机则称是在村民知道书记车牌号并围堵之后,他因担心影响书记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而私下找交警大队要的,书记并不知情。

  2014年9月30日,举报区委书记未果的郑绍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被刑拘,当年10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用GPS定位区委书记公务车

  此前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郑绍鑫向他人借用GPS便携数据终端,并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内将终端安装到陈新造使用的丰田汉兰达公务车底盘上,对其定位跟踪。

  2014年4月19日中午,郑绍鑫根据GPS定位跟踪,发现该公务车停在汕头市韩江路的陶轩酒家处,便指使司机周厚武驾车载其到该处,使用手机对区委书记及其同行人员离开酒家的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

  当年5月,郑绍鑫将由其本人书写的一份关于“陈新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公务车、出入高档酒楼”等内容的材料,以及相关视频截图交给周厚武,并指使其发上网。

  这种特殊的举报方式引起舆论关注。关于举报原因,据《南方周末》报道,郑绍鑫曾承认自己与陈新造有私人恩怨,但这并非举报陈新造的主要原因,“最多算个由头。我是响应中央号召”。

  一审判决认定,潮阳区委书记乘坐的公务车被他人用GPS便携数据终端定位跟踪的消息披露后,部分来潮阳区投资的项目被延迟或者搁置。

  郑绍鑫被认定的另一罪名是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2006年8月,郑绍鑫担任陇田派出所指导员,负责陇田派出所换发陇田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2005年年底,二友照相馆经营者为了能取得为村民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资格,遂向郑绍鑫提出按每人5元的比例给其回扣。判决认定,郑绍鑫共受贿8.4万元。

  郑绍鑫对两个罪名的认定均不认可,他在上诉状中称,检察机关把十年前联合调查组已有“未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结论的“受贿旧案”翻出来,有打击报复之嫌。

  是否属于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

  在郑绍鑫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看来,检方的指控并不成立。

  彭逸轩表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涉及的器材应是特定器材,而本案的设备是GPS定位装备,销售是公开、合法进行的,生产器材的公司也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一审判决认定,该GPS终端是深圳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功能为实时定位跟踪、远程聆听等;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终端均能以隐蔽方式安装使用,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可遥控语音接收器材或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符合公安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彭逸轩告诉记者,该罪应是指偷听、偷录特定内容的行为,也就是依法不该自己知道的、受国家立法保护的谈话内容和资料的行为,“本案中,该设备安装在汽车底盘上,该位置不可能是为了窃听车内人员讲话的安装位置”。

  他表示,涉案器材虽有远程聆听功能,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启用过该聆听功能,或者有启用聆听功能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连办案单位都在《说明材料》中称“尚未获取证据证明郑绍鑫使用该设备的监听功能对陈新造进行窃听”。他认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打击的是非法使用行为,而绝不能是持有行为。

  一审判决认为,郑绍鑫等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窃听专用器材的使用管理秩序,从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立法原意看,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窃听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只要存在非法使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满足非法使用的构成要件,不论其是否启用了窃听功能。

  “严重后果”争议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还应当属于后果严重罪。”彭逸轩说,该罪的必备要素是造成严重后果。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认定的严重后果,指郑绍鑫等人不仅严重损害了潮阳区委、区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使准备来潮阳区投资的投资人持观望态度,给潮阳区的经济建设间接造成经济损失。

  彭逸轩认为,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指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使窃听、窃照单位的经济情报、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很显然本案并不存在这样的结果”。

  “我们认为,一审把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行为和举报行为混为一谈了,非法使用的行为并不能造成什么后果,依然是举报行为会产生后果。”彭逸轩认为,不能因为郑绍鑫举报了区委书记,就认为举报行为会引发政府形象下降、经济投资环境恶化。

  一审判决认为,监督和举报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能肆意超越法律的规定,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监督和举报。

  此外,根据2016年4月最新的司法解释,郑绍鑫被一审认定的8.4万元受贿款属于“数额较大”,如受贿事实成立,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彭逸轩表示,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应再追诉。

  本报北京5月11日电

编辑:王文伟

关键词:郑绍鑫;区委书记;持有行为;GPS定位;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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