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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发文:买房人无须再提供“婚姻证明”

2016-04-29 07:49:00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纳税人买房将不再需要“婚姻证明”。昨天,记者在民政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获悉,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将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表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纳税人如果购买或者出售住房,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税收在纳税人提出购房税收优惠申请的时候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税务部门通过开展跟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工作,对特定纳税人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说,之前需要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

  日前,两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记者了解到,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是结合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来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承诺书,就相关申报的婚姻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承诺书,税务部门仍需保有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信息共享就有利于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逃税漏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刘涛说。

  据介绍,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由税务部门根据办理纳税业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发出查询请求,民政部门查询后向税务部门反馈查询结果。

  “由于婚姻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确保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通知要求专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谁接触这个信息、查询这个信息、管理这个信息都要在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表示,除了常规安全保护之外,在技术上要求一定要留有痕迹,要可查。同时,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泄露纳税人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京华时报记者 文静新华社

编辑:龙明洁

关键词:婚姻登记;买房人;证明材料;婚姻状况;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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