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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频现“跑路潮” 学界建议稿上报中央

2015-11-16 20:44:0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年关临近,P2P网贷平台“跑路潮”再现。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截至11月13日,全国今年共出现703家问题平台。其中仅10月,问题平台就有47家,虽然相比之前已明显减少,但同比增幅仍达20%以上。

  面对互联网金融业的野蛮生长,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虽然呼声已久的监管细则至今仍未出台,但民间智库的调研已出成果。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个体网络借贷学术研讨会上获悉,由中央财经大学专家组起草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已经成形,目前正通过有关方面上报中央。

  P2P问题平台累计已逾千家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我国从事网络借贷(P2P)业务的平台共有约3.3万余家,其中至少有8家线上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整体成交量达1196亿元,是2014年同期的4.46倍。

  然而,这其中正常运行的网贷平台却仅有1909家,P2P问题平台数至今已累计逾千家。

  显然,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何通过监管规范其发展并不断创新,已经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今年7月18日,央行会同其他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并在“十三五”规划中要求“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据建议稿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财经大学专门组织课题组展开多次研讨,并赴部分省市进行调研,最终起草形成了此次建议稿。

  网贷平台定性“信息中介”欠妥

  该建议稿共有七章四十四条。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P2P网贷平台的性质问题。

  《指导意见》对网贷平台性质作为“信息中介”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据了解,目前监管部门和一些学者也是倾向于网贷平台只能作为“信息平台”,不能成为“信用平台”。

  就此,郭华提出,仅从字面理解似乎顺理成章。但问题是,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对此“信息中介”进行监管是否有“越权”之嫌?如果不对其性质明确界定,就可能会将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正当性引入自相矛盾的尴尬,甚至会引发人们对监管正当性的质疑。

  建议稿认为,将网贷平台性质界定为“金融信息中心”更为妥当。因为这不仅能解决银监会监管网贷业务在制度上的正当性,还可以促进平台为投资方和金融方提供金融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信用性,同时也能与深圳等地方尝试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中介平台”保持相通性。

  “否则,在政府简政放权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是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将一个仅仅是‘信息中介平台’在工信部与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的框架下,再增加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就无法解释清楚,甚至衍生一些不必要的误解。”郭华说。

  对网贷平台应实施备案管理

  对网贷平台是采取“备案制”还是“审批制”,这是监管立法必须面对的问题。

  今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对此,郭华认为,这种采用“牌照管理”的审批或核准模式,是基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尽管《指导意见》将“网络小额贷款”和“个体网络借贷”放置在一起,统称为网络借贷,二者均纳入“金融类”予以管理,但是二者仍存在一些不同,对于个体网络借贷实行“牌照管理”与将其作为“信息中介”的性质存在矛盾,即使将网络借贷作为“金融信息中介”,也与限制其自融、提供增新服务等要求相冲突。

  郭华指出,注册制备认为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网络借贷监管是否需要跟随IPO发行体制向注册制改革,如何保持与国务院近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保持同向性,依然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据此,建议稿提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对个体网络借贷采取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予以立法规范,可以采用牌照制度;如果这种监管规范仅仅是银监会制定,即使经过国务院同意,其性质仍是部门规章,则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即不能实行牌照制度。

  “对个体网络借贷企业经营实行备案制,既不会与现行法律的要求冲突,也符合适度监管的基本方向。不宜使个体网络借贷监管走上传统金融监管的老路。”郭华说。

  市场准入门槛可设为五千万

  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过去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旨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创业提供空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改革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业务的行业尚未放开。其中,就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那么,对P2P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是否应设置一定门槛,并对相应注册实缴资本做出限制?

  对此,建议稿提出,目前国内个体网络借贷征信体系不完善,采取实缴资本意味着平台有更多的资金实力进行风控,也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因此,对网络借贷平台实施实缴制准入门槛限制,不失为规范其发展的可行措施。

  那么,将注册资本作为网贷平台准入门槛,实缴资本定为多少合适呢?建议稿给出的数字是:5000万。

  郭华介绍说,据某网贷平台数据显示,在收录的2928个网贷平台中,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的,有660家,占22.54%。而网贷之家收录的1611个网贷平台中,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的,有479家,占29.7%。

  就此,他指出,尽管两家统计的数据存在差异,但5000万作为备案登记的门槛,仍有三分之一平台可以运营。这也与有观点认为,从全国来看,最多容纳500家网贷平台的判断不谋而合。

  “反观,2014年全年跑路平台287家,比2013年的75家增长了282.67%。尽管实缴5000万作为网贷平台备案的门槛,将会存在70%的平台可能被撤掉的情况,但与问题平台所占的数量相比,依然显示出其必要性。”郭华说。

编辑:张雷

关键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建议稿;监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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