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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搭车摔骨折索赔27万 司机:谁还敢让人搭

2015-08-07 12:14:00 来源:云南网

  5名爱心志愿者搭乘刘先生的顺风车,和昆明之美公益团队一起,前往昆明市团结街道办事处喜福乐老年公寓看望孤寡老人。途中发生车祸,造成5名志愿者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胡先生右臂骨折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最近,志愿者胡先生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27万元。

  志愿者很受伤

  献爱心途中遭遇车祸

  刘先生是一名爱心人士,乐于做善事。

  2013年6月30日,昆明本土公益团队昆明之美5名志愿者和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前往西山区团结街道喜福乐老年公寓,打算去给20名老人捐赠5台太阳能。刘先生作为志愿者,欣然开车前往。

  刘先生说,由于其他志愿者没有开车,在团队的安排下,胡先生等人搭乘了他的顺风车。当时,车上一共拉着5名志愿者,他的妻子也在车上。当车行至筇竹寺三碗水转弯处时,为避让两名骑行者,他驾驶的汽车与对面驶来的一辆城乡公交车相撞,造成5名志愿者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志愿者胡先生和一名记者右臂骨折。车祸发生后,刘先生带着受伤志愿者坐上120急救车到解放军478医院(关上空军医院)治疗,花费了四五万元医疗费。

  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刘先生要承担车祸所带来的主要赔偿责任。

  车祸发生后,昆明之美负责人带人继续前往喜福乐老年公寓,给老人们装上了太阳能,还送上了志愿者们亲手做的点心。

  一周后,市民自发为受伤志愿者发起了一场爱心捐款。网友看到消息后踊跃捐款,有的还说:“不能让爱心网友流汗又流泪,让我们用爱心温暖他们,愿他们早日康复出院。”

  10天里,共有53位市民捐了13000多元。除捐款外,每天还有市民带着花篮、水果、牛奶到医院看望受伤志愿者。志愿者李女士白天上班,晚上到医院彻夜照顾受伤同伴。

  经法医鉴定,伤势较重的胡先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有关赔偿问题却一直没有结果。

  胡先生告诉记者,他住院具体花了多少钱他不知道。事故发生后,几方面曾协调过多次,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打官司也是无奈之举。

  司机很委屈

  好心让人坐车却被索赔27万

  7月30日,刘先生接到了五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他这才知道被胡先生告上法庭了。胡先生以交通肇事赔偿为由,向他索赔27万元。而作为志愿者的刘先生说,他要申请将公益团队也列为被告,共同来担责任。

  刘先生一再说,他妻子也在车祸中受了伤,让他承担全部责任,真的没有道理,“我好心好意让朋友搭车,出了事却让我赔偿,太不可思议了。如此下去,谁还敢让别人搭车?”刘先生很是委屈。

  说起即将开庭的官司,刘先生说单纯地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方式,这个官司自己肯定是输定了。但是从心理上自己老是想不通:“我好心让别人乘车却要赔钱,这对开车者太不公平了。”

  争议有点大

  搭顺风车出车祸责任谁负

  胡先生诉称:刘先生既然答应他们搭便车,就有安全将他们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刘先生并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就应当对他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胡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右手骨折严重,光给他看过的医生和专家就有10多个,但一直没有痊愈。如今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失去了劳动能力。原来,他上班期间每个月有五六千元的工资,自受伤后就没有这么多了,生活非常困难,没有办法,他才告刘先生的。

  刘先生表示,他和胡先生等人都是爱心志愿者,让大家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好心。志愿者受伤,他也很难过,并表示歉意。但志愿者搭乘他的顺风车,是公益团队安排的,而且是在志愿者的要求下,才好心让胡先生等人搭乘的。对于胡先生的伤残,责任不应由他一个人来承担。胡先生却说,好意是好意,但代替不了法律的规定。自己乘车伤残了,理应得到赔偿。“交警部门都认定刘先生是全责,不找他找谁?”胡先生说。

  律师观点

  搭车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风险

  对于这起纠纷,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律师说,搭顺风车在法律上的说法是叫“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

  陈维镖律师说,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有补偿与赔偿之说。“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风险,即便无偿让别人搭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安全。另一方面,车辆本身就有固定风险,一旦出现事故就让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在道义上也是不妥的。但是我国对“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认定,在法律上还尚属空白。目前对于“好意同乘”所造成的伤害是否应该赔偿及如何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有律师还认为,“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但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运合同有着本质区别:车主并不对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好意同乘”并不是为了同乘者服务,“好意”没有《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觉提供帮助。

  法官说法

  希望双方握手言和

  一位法官说,对于“好意同乘”责任应适用适当赔偿的原则。按合同关系主张的,可以参照无偿合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按侵权关系主张的,可以依据侵权法有关规定处理,驾驶员存在过失的,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在运行人与同乘者之间分担损失。

  这位法官还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但司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汽车运行过程中的固有危险不是司机过失造成的,司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位法官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这样,对于双方的精神损害也会有所减轻。

编辑:周阳

关键词:搭车人;好意;骨折;好意同乘;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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