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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一审宣判

2015-07-10 22:22: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失独老人看孙子诉求获支持(新闻看法)

  引起广泛关注的无锡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已审结。7月8日下午,江苏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老人的探望权,明确老人在其孙子10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双方商定的地点外,以儿媳经常居住地或由其指定的地点为宜。

  对于判决结果,原告老人方表示接受;被告儿媳虽没有出庭,但其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将上诉。

  年过六旬的陈锋夫妇(化名)的独生子小陈与王巧(化名)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小陈意外死亡。当时,王巧已有一个多月身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生下孩子。2013年10月,王巧产下孩子。陈锋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气氛比较友好。但2013年底,在第三次探望时双方爆发冲突。经当地妇联协调,矛盾有所缓和,其后老人以每月一次的频率探望孙子。2014年8月底,双方又为探望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王巧拒绝再让老人探望孩子。2014年11月,陈锋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希望每个月能探望孙子三次,并希望儿媳妇对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此后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没有结果。

  法庭上,双方围绕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两位老人希望通过探望孙子得到一丝安慰,而且探望也有利于孙子健康成长。被告方也觉得委屈:之前曾为二老探望孙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他们上门时总是产生严重争执,希望法院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陈锋夫妇是否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呢?该案主审法官高鑫指出,我国《婚姻法》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无排斥或禁止。

  “本案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产生如相互扶养、继承、照顾、扶助等法定权利与义务。”高鑫认为,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而本案的讼争标的“探望权”即属后者范畴,原告方的诉请是典型的精神慰藉需求。被告既有监护儿子的权利,也负有让儿子健康成长的义务,而儿子的健康成长与否,物质与精神需求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被爷爷奶奶所关爱的权利,对孩子来说,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合乎自然法理,不能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而人为地使孩子缺失应享有的天伦权利。

  关于判决确定的探望频次和时长,高鑫说,基于本案诉请的特殊性,予以相对宽泛的判决为宜,也有利于当事人对判决的履行。(记者 姚雪青)

编辑:王进

关键词:探望权;一审判决;一审宣判;被告;高鑫;婚姻法;协助义务;老人;纠纷;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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