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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与人分手欲独吞房产 男方起诉索款

2015-05-20 15:09:00 来源:大江网

  陈晓华是某公司职员,与老师黄明相识一年多后发展成恋人关系。

  虽然陈晓华和黄明在不同的地方工作,但两人感情发展稳定。2012年,黄明在工作的学校附近看上了一套房子,由于黄明刚上班没多久,拿不出这么一大笔购房款,黄明便找陈晓华商量,把自己买房的想法以及希望得到陈晓华帮助的意思告诉了陈晓华。陈晓华考虑到两人的恋人关系,且认为两人将来是要结婚的,便将20万元现金汇到了黄明的银行账户上,加上黄明父母的资助,黄明买下了这套住房。

  不料,当黄明把陈晓华带回家中与父母相见,黄明的父母却极力反对这门亲事。

  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黄明感到自己与陈晓华分居两地,心中渐渐有了悔意,几经思量,便向陈晓华提出了分手。虽然陈晓华极力挽留,但是已经无力回天,也只好接受分手的现实。

  分手后,陈晓华向黄明提出:“既然你决意要跟我分手,那你借我的那笔买房款能不能还我?”黄明说:“我把自己最美好的青春都给了你,你给我那点资助怎么还要索回,我的青春损失该怎么算?”

  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陈晓华一纸诉状将黄明诉至法院,要求黄明返还陈晓华20万元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2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获益方占有该款项的有因性,以及款项的大小。本案20万元数目较大,被告黄明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等事实就推定该款属于一般性赠与,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

  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一般性赠与与附义务赠与,并没有明确条款规定目的性赠与。目的性赠与,是学理上的一个概念,是指赠与人是基于特定目的而为的赠与,并非课受赠与人义务。如果将目的性赠与合同完全视为一般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极为不公。大陆法系通常认为,附义务赠与和目的性赠与均为赠与的不同类型,属一般赠与的例外情形,且不具有无偿性,在目的性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陈晓华在赠与黄明20万元的时候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出赠与的目的,但是基于陈晓华和黄明的恋爱关系及陈晓华所赠数额较大,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陈晓华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与黄明缔结婚姻关系,并不是无偿赠与给黄明的。现黄明提出与陈晓华分手,致使陈晓华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可以撤销对黄明的赠与,要求黄明返还该款。

  (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谢康亮)

编辑:高杨

关键词:陈晓华;分手;房产;男方;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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