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10家企业和集体与该省10处文物建筑所有人签订了认养协议,截至目前,山西已有文物建筑“认养”(出资修缮)项目88个。这种引入社会力量和资金的文物“认养”模式再次引发争议,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否解决文物保护工作当前的困境也成了备受关注的问题。

  文物“认养”模式的出现,和中国当前文物保护面临的诸多困境密不可分。

  中国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与庞大的文物数量对应的,是繁重的文物保护工作,和巨大的修缮及维护资金、人力需求。客观而言,当前市县级以下的一些级别相对较低的文物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人力及资金资源不足等问题,而有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认养”模式也主要针对这类保护状况相对更差的文物。

  实际上,利用社会力量进行文物保护早有先例可循。作为世界遗产大国的意大利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推出了文化遗产“领养人”制度,政府将部分古迹、遗址等租让给私人,“领养人”需要对其进行日常维护。英国也曾推出“一英镑城堡”模式,政府象征性收取费用出租,使用者则需要对文物建筑进行内部空间的修缮。

  而在我国,2016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广东碉楼、安徽古民居、山西曲沃古建筑等的文物“认养”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文物保护的资金压力,拓宽了文物保护的渠道和方式。

  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起步较晚,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某些社会力量空有热情,专业知识不足,从而导致修缮之后的文物面目全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文物的二次破坏。更有甚者,将“认养”的文物变成了特定群体的私有物品。

  正因如此,文物“认养”绝非“一次性”工程,不能一认了之。鉴于文化遗产特殊的公益性,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政府在其中更要将监管审查贯穿始终,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戴上“紧箍咒”。

  在政府监管方面,意大利的部分做法值得借鉴。

  引入社会力量后,意大利政府仍保持对建筑的监管权。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核,“领养人”享有建筑的使用权和内部改造权,但不得对建筑物外观进行改变。“领养”后,社会力量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遗产保护和利用,政府也可按照规定随时检查文物修缮和使用情况。与此同时,该国还设立了“文物监督人”,有权对任何地方破坏遗产的行为进行直接阻止和处罚。

  全面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水平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更加宏观的战略和更全面的监管支撑。

  通过加大专业培训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力量予以鼓励和规范,“认养”后不合格的及时收回文物使用权,制定和完善相关考核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保护“认养”人的权利,将是当前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必行之策。(央广评论员 王子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