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央广网发 宁波中级法院供图)

央广网宁波4月23日消息(记者杜金明 通讯员钟法)4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至此,这起公司“内鬼”侵犯商业秘密案告一段落,这也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起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2015年,被害单位前身企业宁波音王集团公司通过相关安排,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德国公司工程师乌里研发的“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本案被害人音王电声公司所有。

2016年底,时任音王电声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的郑某在参与上述项目期间,产生了另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自行生产调音台牟利的念头,他先后拉拢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贺某入伙,还安排贺某到被害单位学习技术操作。丘某等三人均向郑某出资入伙。此后,郑某、丘某利用音王电声公司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其间,丘某经郑某指使,趁德国工程师乌里来音王电声公司指导工作之机,从其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

2018年4—5月,郑某还骗取了音王电声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存储于专门服务器的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上述“三项技术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

2018年8月、10月,郑某、丘某先后离职,并在宁波租赁民宅,利用郑某离职时带走的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生产侵权调音台。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非核心功能进行了修改,以掩盖真相。文某之后也到上述公司入职。

2019年8月,音王电声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电声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经鉴定,音王电声公司所主张的“最佳的压缩器”以及“三项技术信息”均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与现场查扣的存储设备中或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其中,“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2021年3月19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丘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又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分别达273.43万元、91.43万元,分别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文某、贺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相关情节,宁波中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