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乌鲁木齐4月2日消息(记者蒋雪娇)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4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5%。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分四个档次,为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80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0元、17.0元、16.2元、15.4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0.8元/小时。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樊海平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今年是第14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过连续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由2015年的1670元/月增加到今年的1900元/月,增幅达13.8%。确保了最低工资水平始终与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与新疆的民生建设水平同步、与新疆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步,确保了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如果发现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支付给他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进行查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程强说。

据了解,此次调整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的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等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加快了兵地融合发展的步伐。至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扩大至95个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