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成都3月18日消息(记者刘涛 通讯员陈枫 李凯敏)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

  2020年5月,江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该案于3月17日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

  法条背景: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