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合肥1月7日消息(记者梁明星 通讯员缪妍 王鹏)1月6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该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沈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合肥市判决的首例案件。

  据了解,被申请人沈某(女)与申请人沈某(男)系兄妹关系,沈某(女)于2017年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沈某(男)向庐阳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根据沈某(男)的申请,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女)有无精神智能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沈某(女)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两兄妹的母亲作为沈某(女)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同意由沈某(男)作为沈某(女)的监护人。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沈某(女)与申请人沈某(男)系兄妹关系,沈某(男)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女)的亲属同意由沈某(男)作为沈某(女)的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也是吸收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沈某(女)虽然在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但其疾病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及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