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抚州12月24日消息(记者谢元森 通讯员钟绍华 邱娜)12月中旬以来,江西省抚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20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和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黎某等22人管制三个月或单处罚金1000元至1800元不等的刑罚,同时还判令其中14人缴纳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生态修复费用,用于购买鱼苗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法院查明,今年7月1日,被告人黎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下,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抚河支流、南城县秋水园高速桥下的盱江河流域内铺设地笼,用于捕捞水产品。7月7日,被告人黎某收地笼里的水产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河虾、白条、泥鳅、“黄丫头”等水产品共计3.7斤。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宁某、朱某携带购买的电瓶及变压器一个、电网杆组件一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南城县万坊镇钟家边村附近的水沟内电鱼,共捕获鱼类13斤。其余19名被告人均系在抚河流域或其他自然水域内,使用自制电瓶机或铺设地笼等方法非法捕鱼,且均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将缴获的水产品放生。

  法庭上,22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等22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后果及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抚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于今年5月在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挂牌成立,对涉抚河干流,即广昌、南丰、南城、金溪、临川五个县区的抚河水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先后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案件37 件,被告人累计缴纳生态修费用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