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12月3日消息(记者张说地)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近日太原市发布《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细则》提及,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为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40%。总预售款以预售人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乘积核定。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须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载明。

  监管账户内累计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监管银行应告知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和预售人,预售人可自行提取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专用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 (定金、 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解除购房合同的,向购房人退回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实行全程监管。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其中,全装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方可终止。

  对于预售人出现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未按规定网签,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等情形的,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项目销售,暂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