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12月2日消息(记者贾立梁)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1日审议通过《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8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近年来,随着天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人民群众对安全、高效出行的需求日益提高,亟需对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紧密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纳入法治化管理,将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分为总则、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68条。

  《若干规定》在确定工作原则,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多方参与,实现共同治理的同时,进一步回应了社会关切。《若干规定》立足天津市实际,聚焦群众反映的“肠梗阻、停车难”等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定科学合理设计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二是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三是强化共享单车管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责任,推动形成共治共享。四是加强停车管理,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倡导实施错时停车;明确公安交管、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五是强化特种车辆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等车辆,以及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等的相关管理措施和要求。《若干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通行规定,保障通行安全。

  此外,《若干规定》还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