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12月1日消息(记者李楠)为完善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住房公积金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防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30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实确认的、具有违反住房公积金关于信用的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名单。根据主体不同,分为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其中,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估价机构和担保机构等。

  该《办法》明确,缴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连续欠缴两月(含)以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或责令缴存,逾期拒不办理的;缴存职工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关联单位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或是限制、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仍不及时改正的等行为都属于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