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青岛11月30日消息(记者王伟)11月30日,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胡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经审理,被告胡某某被判令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因其破坏生态行为所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16600元,这也是山东省首例“以劳代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初,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崂山区张村河南龙口段河道内,利用鱼竿架网的方法猎捕包括红胁绣眼鸟、金翅雀、黑尾蜡嘴雀等在内的国家保护鸟类90只,2019年2月被判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胡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律法规,采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不仅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造成了当地野生鸟类的减少,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还应当就野生动物损害价值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4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就胡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胡某某赔偿涉案野生鸟类价值16600元,并在青岛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胡某某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弱势人群,一直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判决结果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结合胡某某具有丰富的鸟类知识及饲养经验这一情况,青岛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提出了通过为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劳务方式折抵赔偿金的方案,并最终将胡某某所在的东陈社区下辖的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选定为劳务代偿地点,该救助点目前也是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崂山分局涉案动物的寄养点。

  秉承着恢复性司法理念,法、检、公安等有关部门多次前往救助点开展实地考察,就制度建立、工时认定、劳务内容、人身安全、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细节交换意见,并与当事人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金的方案。依据该方案,胡某某将以协助饲养和照顾陆生野生动物、打扫笼舍卫生、清理饲养垃圾等劳动方式折抵损害赔偿费用。期间,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点和检察机关将分别对劳务代偿的开展情况进行记录、反馈和监督,劳务代偿结束后,市中级法院将在结合各方评价意见和监督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终结劳务代偿的决定。

  经审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某某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166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指定地点崂山区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点提供不低于80日(每日8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并在青岛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胡某某当庭保证愿意配合做好劳务代偿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多为个人,其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判决结果往往难以得到执行,从而无法实现修复、补偿生态环境的目的。”青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薇介绍,劳务代偿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赔偿义务人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以折抵赔偿费用,从而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