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哈尔滨9月28日消息(记者迟嵩)记者从黑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日前,《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出台。《规范》是黑龙江省首个以“规范”命名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对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细化、拓展和完善,为基层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引。

  《规范》明确了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规定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为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的1.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使救助对象的认定更加明确。

  《规范》完善了救助类型。在原有支出型和急难型困难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因灾型这一困难类型,是政策互补、制度衔接的具体体现,对因灾型救助对象,在相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还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规范》确定了临时救助的省级指导标准。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当地1-3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当地1-6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对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

  同时,《规范》还首次提出临时救助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急难发生地申请,明确了申请人在申请救助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支出型救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低保、特困、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求各地采取“立即核查、先行救助”的办法及时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