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9月26日消息(记者贾立梁)9月25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30条,提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规定》还明确了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按照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实行分级管理,并细化了对各级管控区的管理要求。

  其中,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生态廊道地区和田园生态地区,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关系到城市生态安全保障。为此,《规定》重点规范了一级管控区的保护和管理:一是明确一级管控区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田、林地、湿地、河道等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系统治理和保护。二是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类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三是加强人员、车辆管控,明确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要加强对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四是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规定》进一步明确,要严格保护绿地、湿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管控地区内从事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放牧、捕捞、放生等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天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严定中介绍,按照市委的总体部署,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三年的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已初步呈现“大水、大绿、成林、成片”的特色风貌,绿色生态屏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亟需加强和规范,依法保护初步形成的建设成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活动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为保护好、管理好绿色生态屏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