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昌8月11日消息(记者谢元森)8月10日,江西省人大和江西省总工会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透露,《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24日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条例包括总则、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工会职责、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8条。条例对企业建会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企业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工会督促指导组建工会,同时规定了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而现实中,企业普遍存在工会主席配备级别过低问题,在维护职工权益时出现缺少话语权、维权难等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新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主席的配备,即:“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其他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并明确了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作此规定,有利于保障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更好地履行职责。

  对无固定用人单位的货运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送餐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创客等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工会较为困难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工作时间较长或者具有挂靠关系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工会。”

  对劳务派遣工入会困难的问题,既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组建工会并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的义务,又规定“经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加入所在用工企业的工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龚建华表示,此次出台的条例注重从制度上解决企业工会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是江西省工运事业发展进程中的又一部重要法规,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