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贵阳8月5日消息(记者孟海)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消息,近日,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情形,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其中包括,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疫情、隐患,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长期服务基层,助推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细则明确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细则规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集体获得同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会同同级以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等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