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7月29日消息(记者陈庆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天(29日)上午发布第四十九号公告:《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天津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章共七十四条。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明确规定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在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方面,《条例》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同时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规定。

  在规划和建设环节,《条例》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商务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完善源头减量措施,《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同时,对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闲置物品再使用、组织净菜上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不同环节,《条例》突出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管理责任;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等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为促进资源化利用,《条例》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天津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天津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同时,对可回收物回收服务方式、低值可回收物等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推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