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济南7月15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近日发布。《监管办法》从准入条件、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办法》规定,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融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出借方出借资金须自有合法并出具承诺书,原则上单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资金自有合法;当事人对合同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知悉合同中约定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出借方充分披露以下信息:借入方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情况;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类型、期限、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融资资金运用和借入方经营、财务、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

  单一出借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借出。单一借入方借入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须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严防外溢性风险。上次借贷交易未清偿完毕前,不得再次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入资金。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包括:一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定位,即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信息匹配后的洽谈、签订合同及交易行为,应线下进行。二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基本业务流程。三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有关内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范围、信息披露对象等。四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经营规则及当事人权责等。五是规定了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接成功的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