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安7月8日消息(记者雷恺)《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在“秦始皇陵陪葬坑和陪葬墓”包括的对象中增加了“陵西大墓”,以及“禁止建设歪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等内容。

  相比2005年《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此次修订草案中“职责”更加明确,分为“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机构职责”三部分内容。修订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始皇陵的保护工作。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秦始皇陵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省、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秦始皇陵保护区域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由临潼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秦始皇陵博物馆机构是秦始皇陵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和秦始皇陵普遍价值和内涵的展示场所。负责其土地证载区域的勘探调查、考古发掘、文物安全保护、科学研究、展示利用、社会教育等工作,隶属于省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修订草案在关于“保护对象”方面规定:秦始皇陵的“封土和地宫、内城、外城及相关遗址。内外城垣、寝殿、便殿、道路、园寺吏舍、门阙等相关遗址”“秦始皇陵陪葬坑和陪葬墓。兵马俑坑、石铠甲坑、车马坑、马厩坑、百戏俑坑、珍禽异兽坑、御府储藏坑等秦始皇陵陪葬坑;陪葬墓、修陵人墓地、陵西大墓”“秦始皇陵陵园附属设施。防洪堤遗址、鱼池遗址、石料加工场、丽邑遗址等”“陶俑、青铜器、玉器、金属器、陶器等遗物”“构成秦始皇陵历史风貌所必须的自然、生态、地理环境”“秦始皇陵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等文物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在“秦始皇陵陪葬坑和陪葬墓”包括的对象中增加了“陵西大墓”。

  关于“禁止行为”,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的植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改变遗址区历史地形和环境风貌的行为”、“倾倒、存放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或者污染自然环境的活动”等规定。在第二十条增加了建设控制地带内四种“禁止行为”:进行破坏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建设污染秦始皇陵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秦始皇陵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歪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在“文物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秦始皇陵出土的文物由秦始皇帝陵博物馆机构收藏。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秦始皇陵博物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震、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0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陕西省为严格保护秦始皇陵及兵马俑而首次专门订立法规,也是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之后,第一个由地方立法机关审议批准的文物保护专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