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银川12月6日消息(记者徐升)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度宁夏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银川裴医堂中医门诊部、宁夏润兴堂医药有限公司、海原华山医院等7家单位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一:银川裴医堂中医门诊部使用假药案

  银川裴医堂中医门诊部购进使用的中药饮片麸炒枳实,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验,发现该门诊部使用的麸炒枳实所用原料不是《中国药典》收载的枳实品种来源,被认定为假药。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使用麸炒枳实5公斤,货值金额1650元,获取违法所得1551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规定,被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夏润兴堂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证单位销售药品案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自治区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调查过程中,发现宁夏润兴堂医药公司在未对购药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情况下,多次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出售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被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原华山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9年4月28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原县华山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医院医护办医疗废弃桶中发现2支已使用的,标示失效期为201903的一次性注射器,同时在现场还发现19支同批次过期产品,货值2.52元。该医院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被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和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平罗县正源堂中医诊所从无经营资质单位购进药品案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正源堂中医诊所于2018年6月至8月间,以每公斤100元的价格从个人手中收购的7公斤中药饮片全蝎,无法提供供货单位资质、票据等合格证明资料,涉案货值为700元,至检查时已给患者使用了1.86公斤,获取违法所得18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被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药品5.14公斤、违法所得1860元,并处货值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固原市瑞和堂医药公司销售劣药案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固原市瑞和堂医药公司第31药店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阿司匹林肠溶片等3种药品无法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购销票据等合格证明材料,且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第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被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非法购进、销售的药品,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固原市医药公司第117药店销售假药案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固原市医药公司第117药店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宣称有治疗疾病功能的“食证字”产品,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的情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禁止销售假药”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假药违法行为,被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宁夏一康源医药有限公司第81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宁夏一康源医药公司第81店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时隔16天,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该店仍然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处方药审核、调配、销售的有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