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广州12月5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陈琳 张涛)东莞某电子公司于今年9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拍立得相片纸,货物放行结关后企业自查发现价格申报错误,该申报不实行为涉及漏缴税款及增值税6.2万元。企业向黄埔海关所属东莞海关申请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61号)的相关规定,电子公司主动披露符合公告不予行政处罚条件,成为161号公告生效后海关受理的全国首宗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申请。

  近日,海关总署以2019年第161号公告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首次对主动披露发布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主动披露制度的适用,体现了海关“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持续改进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据介绍,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是指企业在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主动将存在问题报告海关,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问题落实从宽处理政策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制度自2016年国务院670号令确立以来,以人性化的容错机制,给予企业修正自身存在问题的机会;同时也作为海关后续管理环节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有效促进海关监管与企业自律的有机统一。通过推行容错机制,释放红利,引导企业自律,提高企业内生发展动力,优化市场环境,实现双赢。

  面对主动披露制度,或许有些企业还是心存疑虑:“主动披露是否就是自投罗网?”“如果不主动披露是否就能侥幸逃脱?”……

  前述提到的海关总署161号公告,正是消除企业上述顾虑的一颗“容错定心丸”。

  据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稽查处副处长杨瑞丽介绍,“161号公告”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对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披露的,不再设定漏缴、少缴税款金额和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的标准,鼓励企业尽早披露;对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主动披露的,规定只要满足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标准之一即可,且金额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进一步激发企业用好主动披露的积极性。此外,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被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情况下,且企业主动披露后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等规定。

  某跨国公司进口采购涉及关联交易和特许权使用主动披露的情事则更具代表性。据黄埔海关稽查处经办关员介绍,该跨国公司本月初主动向海关披露,其进口的成型机、部分模具采购自德国某公司,且两者同为第三方控股,该部分采购构成关联交易,从上述关联方进口的集团自产设备等可能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经核实,截至12月5日,海关未对该企业实施稽查,也没有掌握与该企业披露事项相关的违法线索,且企业主动披露情况属实,不存在披露严重失实或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稽查人员认定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稽查人员介绍,该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对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价格磋商,重新调整确定成交价格,补征税款256万元人民币。至于特许权使用费部分,经认定并分摊计算,涉及少征税款239万元人民币。最后海关认定,对该公司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违规行为,鉴于其如实向海关主动披露,且积极配合海关稽查补缴相关税款,对其上述行为不予移交缉私部门,作追征税款处理。

  今年1-10月,广东省内海关稽查部门共办理主动披露作业285宗,合计补税3.73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