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济南11月27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山东省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条款》、《山东省蒜薹目标价格保险条款》通知,对大蒜、蒜薹目标价格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期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方面做出明文规定。

  根据这个保险条款,投保的大蒜、蒜薹需要符合生长、管理正常,品种在当地连续种植两年以上(含),且是上年种植次年收获的两项条件,才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若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的核定时间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时间都做出明确规定: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发布保险蒜薹实际价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支付赔偿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当保险大蒜、蒜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如下公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目标价格-实际价格)/目标价格]×赔偿系数。其中,赔偿系数=(全成本价格-实际价格)/全成本价格、全成本价格=每亩完全成本/平均亩产量。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计算赔偿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计算赔偿金。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大蒜的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确定为每年6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保险蒜薹的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确定为每年4月20日至当年5月31日,因天气变化、地域差异等因素导致集中上市销售期提前或推迟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条款还对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做了明文规定,既规范了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要求,又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