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贵阳11月22日消息(记者孟海)日前,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印发《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病房床位价格政策与新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新管理办法为准。新办法确定,普通类、特殊类病房床位实行政府定价,由省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特需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需求等情况自主制定。

  新办法规定,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专设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肿瘤科、血液科病房床位按同等病房收费价格加收50%;专设烧伤翻身床按烧伤病床价格再增加一倍收费;专设妇产科病床按同等病床价格加收1.2元;按医嘱需使用骨科牵引病床的在同等同级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加收15%。安装空调和取暖设施并使用的,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病房空调费、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费、取暖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门诊、输液室等公共场所及手术检查治疗不得另收病房空调费、取暖费。抢救室内临时配置的普通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得按监护病房收费。病房床位价格已包含对病房床单、被套、枕套、病号服等病房被服进行消毒的费用。相关单位现行向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用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1.9元/床/日纳入住院床位费,但不列入床位加收基数,医疗机构不得另外再向患者单独收取。病房床位价格以住院天数计算。一律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各医疗机构要对病房床位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类型、档次、床位价格、文号、投诉电话等,并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不得自行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实行自主定价的特需类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编制床位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