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安11月14日消息(记者雷恺)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11月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曾宏伟介绍,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意见(试行)》包括: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是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的重大部署,为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风险化解能力的重要保障。

  陕西省选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先行试点,主要遵循了兼顾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社会的可接受程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推进的思路。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达七成以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最初尝试就是从此类案件开始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对此已经有了较高的接受度,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有实现赔偿的条件。选择在此类案件中现行试点,有利于减少试点工作的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进行,又能够更好地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积累经验和让社会逐步适应新的司法政策的目的。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这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引发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日趋平衡,要求平等保护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社会各界要求改变这一状况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立法和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予以了回应。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改革创造了条件。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