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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拽公交司机致车辆事故 珠海一男子被判刑三年

2019-09-03 16:3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珠海9月3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何娟)近日,一男子因在公交车行车过程中拉拽司机,导致车辆与路牙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失控撞到扶手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初,李生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河排公交站上车,乘坐开往香洲总站方向的609路公交车。后发现坐过站,要求司机立刻停车,司机未同意,李生两次用手拉拽司机的肩膀及手臂,导致车辆偏摆并与马路右侧路牙发生碰撞,造成一名乘客失控撞到扶手柱以及车上两名乘客站立不稳险些摔倒。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上诉人只是一时情急,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犯,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二、公交车从停车开门到出站关门,总共停留6秒钟。上诉人因急着下车看望正在医院治病的女儿,语气较重,与司机发生语言冲突的时候,推了司机的肩膀,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三、公交车司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公交车到站后仅停留6秒,且没有到站提示。上诉人在案发前喝了酒,容易被激怒做出出格的举动,并不能完全归咎于上诉人。

  珠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生在乘坐涉案公交车发现过站后,不顾车辆在上下班高峰时段、人流密集地段正在行进的情形,强行拉拽公交车司机,妨碍司机正常驾驶,导致公交车偏离正常路线,撞上路牙,并使部分车内乘客重心不稳险些摔倒。生活在现代都市生活中的正常人均能够意识到车辆系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保障司机不被干扰是确保安全驾驶避免事故及意外发生的必要条件,而公共交通工具载客人数多,行经路线大多为车流密集的主要交通干道,一旦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将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上诉人李生在主观上虽对危害结果不具有希望发生的态度,但至少持放任的态度,因此其辩称只是过失犯罪,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还认为,上诉人李生明知要前往医院照顾生病孩子,却在上车前大量饮酒,导致不能清醒辨识公交车是否到站,不能理性控制情绪和行为,并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公共交通工具的行车路线以及停靠站点有严格规定,在非紧急情况下公交车司机不得自行变通。公交车内有语音和文字提示,乘客需自行留意。公交车司机的态度是否热情、耐心细致属于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的行业评价范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过错评价的范畴,故涉案公交车司机并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郑皓月

拉拽公交司机致车辆事故 珠海一男子被判刑三年

近日,一男子因在公交车行车过程中拉拽司机,导致车辆与路牙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失控撞到扶手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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