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福州1月10日消息(记者万存灵)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十项措施》,结合福建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项贯彻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旭盛表示,对依法需保全民营企业财产的,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能“活封”“活扣”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利益。对厂房、机器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允许其继续使用;对民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基本账户要慎用强制查封措施,能用物替保的依法应予允许,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在灵活运营执行强制措施方面,对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考量客观实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负面影响。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民营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实现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

  值得关注的是,措施提出要依法区别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责任,企业为被执行人的,不得轻易以实际控制人为由追加企业家为被执行。此外,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向民营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执行的,应同等参照执行。依法受理民营企业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复议,及时立案,并公正、公开、高效审查相关案件,确保民营企业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权利得到依法保护。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既要防止相关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利拖延执行,又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王旭盛表示,今后还将规范执行拍卖,充分发挥司法网拍按揭贷款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总结推广“网拍+询价”、网拍辅助机制,缩短评估时间,促进财产快速变现,有效提高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的财产变现率和溢价率,协助民营企业尽快履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