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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2018-12-25 09:4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南昌12月25日消息(记者范存宝 见习记者于子敬)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税制将全面实施。24日,江西省税务局联合江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情况。

  据悉,新税制的全面实施,纳税人可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00元/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3600元/年(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月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与住房租金扣除不能同时享受。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100元/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元/月(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限额80000元/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000元/月(独生子女) 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据江西省税务局副局长温亚涌介绍,实施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本轮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改革的初衷。个税新制按照量能负担原则,考虑了不同纳税人费用支出的差异性,更能凸显公平性,能让广大纳税人不同程度享受减税的红利,增加税后的实际收入,促进征管能力的提升和税收共治格局的形成,并为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江西省目前精心制定并落实配套管理办法,即《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工作的通知》一个通知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并简化申报纳税流程12项,简并报表资料21项,优化工作流程6项,做到了“申报就能扣除,预缴就能享受,未扣可以退税”,纳税人办税更通畅。江西省税务局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建立了50余类自然人数据共享资源库,归集“金三”数据390万条,第三方数据418万条,实现了全量信息实时访问。同时,开设“一窗通办”窗口,增加“即办”事项,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向纳税人免费推广个税申报扣缴客户端、手机APP端及WEB端等多种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可采取一键导入方式,实现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快捷导入,做到纳税申报无纸化、信息集约化、渠道移动化,确保个税改革的减税红包落实落袋。

  温亚涌提醒纳税人对申报材料负责,自然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法定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相关单位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数据比对和事后抽查。

编辑: 刘拓拓

江西省税务局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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