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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公布5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监督典型案例

2018-06-22 16:1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成都6月22日消息(记者贾宜超)6月22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布5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监督典型案例。这5例典型案例包括了介入侦查,成功指控跨省制贩毒犯罪分子的“龚某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有效发挥死刑震慑作用,成功抗诉,毒品犯罪分子由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李某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抗诉案”等。

  其中,据发布的“龚某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典型案例:2015年11月,遂宁市公安局侦破龚某某、周某某、伍某某跨省贩卖、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40余千克。立案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督导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员实地查看制毒现场,一周一会商,引导证据收集方向及重点,跨省协调信息共享。审查起诉期间,针对后期到案的龚某某拒不认罪的情况,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另一方面自行调取容易灭失的监控视频,核实调取技侦证据,使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6年9月20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某、周某某、伍某某提起公诉。2017年6月29日,遂宁市人民法院判决龚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周某某死缓、伍某某无期徒刑。

  在此案基础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起草并与四川省公安厅会签《关于加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工作的意见》,规范、完善了检察机关对重大毒品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衔接机制和工作模式。

  据发布的“李某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抗诉案”典型案例;2015年9月,李某某与肖某某、张某、漆某等人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商定由李某某负责购买制毒原料和贩卖制造出的毒品,其他被告人负责技术、资金、场地。李某某从成都赊购25公斤麻黄素,肖某某等人在眉山市制造出第一批甲基苯丙胺后,李某某拿走其中的4000克用于抵扣麻黄素货款并贩卖,又赊购原料用于第二批制毒。除此之外,李某某还贩卖了500克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8100.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9650克。

  一审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李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围绕李某某的地位、作用大力开展证据补查工作,进一步查明了其在共同贩卖、制造毒品中的主犯地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这5例典型案例还包括了加强立案监督,依法打击实为贩毒人员的“抢劫被害人”的“张某某贩卖毒品案”;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犯两名、漏罪两起的“卿某某、周某等9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帮教、挽救未成年毒贩重获新生的“肖某贩卖毒品案”。

编辑: 郑皓月

四川省检察院公布5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监督典型案例

6月22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布5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监督典型案例。这5例典型案例包括了介入侦查,成功指控跨省制贩毒犯罪分子的“龚某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