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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18-04-26 14:4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杭州4月26日消息(记者李佳)记者今天上午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是用来规范省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和制定规章行为的规章,也就是一部“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早在1996年,浙江省政府就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当时制定的这个《办法》,对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浙江省政府决定对1996年《办法》进行修订,将其列入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由省法制办组织起草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浙江省法制办积极组织开展起草工作,通过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召开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草案)》。草案经省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后,以省政府党组的名义报请省委常委会进行了审议。2018年3月23日,袁家军省长签署了省人民政府第368号令,公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共七章33条,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要求,从立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立项、起草、审核、审议等各个环节对政府立法活动作了较为全面的、新的规范。

  立项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为此,《办法》对立项做了专章规定,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并规定申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

  此外,《办法》也体现民主立法要求,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办法》规定,审核、修改立法项目,省法制办除了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还应当注重听取有关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立法项目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编辑: 刘拓拓

浙江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今天上午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