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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2017-04-17 15:4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广州4月17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岳仁轩)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日前已由广东省政府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办法》在创新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均有亮点。

  基层调解组织快立快调15日内办结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调解体系、推进社会化调解;调解保密等。

  在调解快捷便利方面,《办法》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

  仲裁管辖范围更加明确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仲裁机构应当公布其管辖范围。级别管辖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兜底管辖。在地域管辖划分方面,仲裁机构认为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认为也不应当由其管辖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后3日内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机构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简易程序促进仲裁效能提升

  《办法》通过创新完善制度机制,促进仲裁效能提升。比如,《办法》首次规定了书面审理制度,简单案件可以书面审理。据广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仲裁案件除庭前调解结案外,一般均要开庭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质证辩论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今年,广东省人社厅还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明确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优化仲裁程序,推行要素式办案方式,提升仲裁效能。

  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而为了帮助当事人维护好自身权益,减少其因缺乏相应法律知识而受到的权益损害,《办法》规定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仲裁员实行分级管理,今后全省专职仲裁员将分为9级,可以逐级晋升,从而加强了仲裁员职业保障。

编辑: 郑皓月
关键词: 劳动;人事;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