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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法院宣判一起涉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2017-01-24 13:3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上海1月24日消息(记者周洪)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多名涉案人员被判处相应刑罚。

  2016年6月4日,杨将、姜勇在上海浦东新区一家无名网吧上网,王海怀疑杨将偷了其自行车,双方发生口角,后杨将、姜勇在网吧楼下殴打了王海。6日,王海为泄愤,伙同杜诚、蔡咏等人与杨将、杨军、姜勇及梁成、龙兵等人相约在该网吧持健身棒互殴,致四人轻微伤。当晚,杨将、杨军、姜勇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杨将、杨军到案后分别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将、杨军、姜勇等人与他人持械相互斗殴,其行为依法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坦白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杨将、杨军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杨将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杨军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姜勇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杨将、杨军、姜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意见,表示要改过自新,请求上海一中法院再予以从宽处理。三人的父母也承诺若能适用缓刑,将加强监管,并配合司法机关和村委会进行帮教。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将、姜勇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没有持械,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因而有理由认定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两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和社区愿意接纳其为矫正对象,已具备矫正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杨军虽然认罪态度也较好,且有立功表现,但其在犯罪过程中持械斗殴,伤害程度较高,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据此,上海一中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判决杨将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姜勇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对杨军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法庭对判决适用缓刑的杨将、姜勇进行了教育,希望杨将、姜勇珍惜缓刑机会,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回家后完成基本学业,掌握技能;并告诫二人在考验期间和未来都要严格约束自己,要吃一堑长一智,理性处理矛盾,防止再陷入泥潭。

编辑: 郑皓月
关键词: 法院;聚众;斗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