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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吸管藏毒赊卖他人获刑3年10个月

2016-06-28 19:59: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6月28日消息(记者 朱永 通讯员 罗凤灵 周永高)海南白沙男子王某曾因贩卖毒品两次入狱,刑满释放后先后三次贩卖彩色吸管包装的毒品给符某,其中两次赊账交易。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昌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6月某日晚上8时许,符某打电话向王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好交易地点后,王某骑摩托车到昌江县石碌镇某夜宵店旁将一个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海洛因贩卖给符某,收取40多元毒资后双方各自离开。几日后,符某又向王某购买海洛因并提出赊欠毒资的要求,王某答应后,分别以40元、50元的价格将彩色吸管包装的海洛因赊卖给符某。

  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2011年7月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先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3年8个月。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王某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5包毒品共净重0.0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经昌江法院审理,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为了实现毒品交易,采取赊账的方式将毒品贩卖他人,其贩卖时是否收取现金并不影响其犯贩卖毒品罪的成立,故其已构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家乐

关键词:毒贩;赊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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