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浙江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相互转学
2015-02-28 17:46: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杭州2月28日消息(记者陈瑜艳)浙江省教育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相互转学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将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意见》,主要是为了加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增大教育的选择性,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意见》规定,需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或中职学校学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中职学校或普通高中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接到申请后,中职学校或普通高中学校在有空缺学位,并依一定程序对学生高中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同意学生转学申请。学生转学后,原就读学校应为学生发放学习证明,证明其修习时间和完成学业的情况。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之前提出转学申请。
《意见》要求,各学校要科学合理地做好学分认定工作。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本校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认定办法,对转入学生已经修习完成课程,按“相同直认、相近互认”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尽可能认定学生已经获得的学业成绩,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根据学分认定情况,安排转入学生到合适的年级就读。
在毕业认定和毕业证书发放上,《意见》规定,转入中职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生应至少修习一年,达到中职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毕业证书。转入普通高中的中职学校学生完成普通高中所规定的学分,达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标准的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学生应当与转入的同年级学生一起进行毕业认定,一起发放毕业证书。
同时,根据《意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互转学工作的领导,制定转学的具体政策,加强转学学生的学籍管理,落实转入中职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相互转学相关政策,加强对转入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做好课程衔接,指导学生形成个人的修习计划,帮助学生尽快融入新集体、适应新的学习生活。
编辑: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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