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下发通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014-12-22 14:48: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贵阳12月22日消息(记者孟海 王珩 郜林筱)记者今天从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经贵州省政府领导同意,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和明确。
通知要求,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主动发布事故信息作为政府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切实加以推进。
通知要求,贵州省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信息公开原则,二是真实性原则,三是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四是积极主动原则,五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通知明确,贵州省事故信息发布按以下标准分级: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 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省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
通知规定,首次事故信息的发布,一般事故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重大事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特别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发生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由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查处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负责。上级政府根据事故的社会影响程度和事故信息发布的紧迫程度,可以直接发布下一级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也可以将本级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委托下一级政府、部门进行发布。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把本级政府、部门网站作为事故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按程序对事故信息进行发布;首次发布可只发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核实的人员伤亡等情况;向新闻媒体发布事故信息可通过提供新闻稿、组织记者现场采访等方式进行,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抢险救援指挥部或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在事故信息发布的时间要求上,通知规定,较大以上事故首次事故信息发布时间不能超过事故发生后3小时,因通讯不畅,企业瞒报、迟报等原因,造成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在发布的信息中应加以说明。事故调查报告经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复后,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对依法应当保密但可以作区分处理的事故调查报告,要向社会公布经区分处理后的非涉密内容。
通知还规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发布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当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简要分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当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简要分析。
通知还以附件形式,对重大事故信息发布单位一一作了列举,具体内容如下: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贸易等工矿商贸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发布;
二、建筑施工事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
三、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事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省公安厅发布;
四、电力事故,由贵州能源监管办发布;
五、道路交通、消防火灾事故,由省公安厅发布;
六、公路施工、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七、铁路运输、铁路施工事故由铁路监管局发布;
八、民航事故,由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发布;
九、渔业船舶、农业机械事故,由省农委发布;
十、水利事故,由省水利厅发布;
十一、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监局发布;
十二、校园内安全事故,由省教育厅发布;
十三、涉外事故,由省外事办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十四、其他事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发布。
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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