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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适当提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14-12-16 16:34: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哈尔滨12月16日消息(记者乔仁慧)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黑龙江省房地产业,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黑龙江省级相关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列为普通商品房标准,鼓励开发企业新建全装修商品房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将适度提高额度,新建房屋的相关工程费用不再向购房者收取。

  《若干意见》规定,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个人省内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清理规范新建房屋销售和进户环节收费行为,新建房屋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建设安装工程等费用,一律计入新建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若干意见》提出将加大金融信贷力度,首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地)、县(市)城市政府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和棚改资金向市场购买回迁安置房和公租房。

  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将释放公积金政策潜力,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其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编辑:李江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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