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2014-10-30 13:46: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重庆10月30日消息(记者陈代泽 实习记者谭科艺)新修订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发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4年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机构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014年8月1日,《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针对高水平现代化的民营医院缺乏、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较为薄弱、病人的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给出了答案:
一、扩大开放,支持民营。重庆市的医疗市场应该形成高水平民营医院和高水平公立医院良性竞争的新格局。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放宽社会资本准入,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
二、下放权力,提高效率。进一步下放了设置审批权,把原属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将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等等全部下放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抓住关键,规范执业。在总则中增加了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防止过度医疗。
四、依法管理,确保权益。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加强监管,重在日常。明确规定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强调了对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六、完善罚则,畅通投诉。增加了九条法律责任,新增了医疗机构违反公示义务、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务人员收红包、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同时明确了处理具体投诉事项的时间。
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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