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4日消息(记者王晶)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逐渐拓宽,定义与所涉及案件也更为复杂,短视频平台的素材“随意搬运”、剪辑电影电视剧可能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连直播带货某些时候也存在知识侵权的风险。

资料图(来自:CFP)

“把网络版权保护作为主战场”

对于“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重点,相关部门早已在国新办发布会上释放出重磅信号。9月30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把网络版权保护作为主战场”。

这也为接下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指明了方向,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竟一长期关注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她向记者分析,新形势下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较以往复杂,“有网红与MCN机构社交账号归属权之争,再比如网络恶意刷单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程序员离职带走自己写的源代码被公司起诉,如何处理?”

这些问题在宋竟一看来,在互联网时代虽然常见,但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有何解决之道?记者关注到,这些纠纷解决办法部分在“十四五”规划中已经提及。比如,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支持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发展,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一舟表示,“十四五”规划纲要中使用了“新领域新业态”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从立法的动态来看,其中包括网络直播、社交媒体、电子竞技,以及传统业态向互联网端迁徙,另外,如今的互联网直播体育赛事已经大规模取代了传统电视媒体。

基于新领域产生,他同时认为,比如大数据、区块链、个人信息、人工智能等,这些新业态新领域的底层技术都是基于互联网,互联网又具有全球性。因此,“十四五”规划纲要不但关注了国内对“新领域新业态”的立法,还关注到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以及国内法律对域外行为涉及国内权利主体合法权益时的管辖效力。

刘一舟预测,未来五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在国际侵权方面重拳出击。

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 是今后知识产权立法重点

“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在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进程中,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方面,频出利好政策。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能看出,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将是今后知识产权立法的重点。”北京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嘉熙说到。

她注意到,“十四五”规划纲要中的第十五章同样提到,要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强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应用。“那么,为保证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以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刘嘉熙同时解释称,很多新App的出现,致使一些新生创作方式产生,这挑战了我们所熟悉的旧的著作权体系。

“比如,我们之前创作一首歌,需要专业机构去上传制作,但现在,一首音乐、一个视频都可以由普通非专业人士利用App直接生成。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他人作品的部分截取等。”

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在如何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进行相应思考。

“立法从本质上来说,就天然存在滞后性。”刘嘉熙认为,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快速广泛应用,相关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领域尚未有立法,法律法规需要与时俱进,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只有规则明确了,相关人员才能放心大胆地进行创新实践,才能更好地推动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

数据权利主体等具体行为准则仍存规则模糊状况

数据、个人信息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血液,刘一舟告诉央广网记者,目前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都非常重视。结合市场规模和地区重要性来说,目前具有标杆意义的国外法律,主要包括了欧盟的GDPR、美国加州的CCPA&CPRA。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实施,考虑到我国互联网产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以及我国公民海量的数据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将远远超过前两部外国法。

同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已经实施,这些法律将构建我国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的基础法律体系。“该体系的完善程度也或将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不过,刘一舟也注意到,在这些法律制度下,数据权利主体、数据活动参与者的具体行为准则、责任承担等方面仍然存在规则模糊的情况。但这也正是立法由原则到细则的正常演进过程,对数据信息方面立法的完善和更多细则的出台我们拭目以待。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时表示,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研究完善算法、商业秘密、人工智能产出物、开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