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0日消息(记者李兆娣)“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泄露、手机号码频频“被分享”……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副作用越来越突出。近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针对上述问题,草案进行了针对性回应。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草案如何回应公众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禁止“大数据杀熟”有什么新招?就此,记者专访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给自动化决策处理“个人信息”加上安全锁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自动化决策作出专门规范,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等。自动化决策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根据草案,通过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比如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均属于自动化决策行为。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成涛介绍,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诸如人脸识别技术普遍应用到大大小小的软件,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私人信息被各种“自动”收集,然后被一些商家或者平台“自动”利用,频频出现“千人千面”“价格歧视”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了针对性规范,赋予个人充分的权利,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日前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

“也就是说,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等对个人进行信息采集,我们个人有权拒绝。不能因为我们拒绝,相关的服务提供者就拒绝提供服务,这是不允许的。”聂成涛说。

完善救济制度 禁止“大数据杀熟”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草案还规定,大型互联网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平台规则;授权国家网信部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相关规则。

根据该规定,网络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一律平等对待消费者,消费者也有权知道自己有没有被公平对待。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没有被公平对待,可以投诉举报。聂成涛表示,“这极大地压缩了‘大数据杀熟’的滋生空间。”

消费者的救济制度也是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职务。

聂成涛对此表示,明确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的及时告知义务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督促相关人员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更加谨慎,形成“所诉/举报-反馈”的动态机制,将让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良性运转。

聂成涛还向记者表示,近年,国家从执法到立法,就人脸、指纹、姓名、个人行踪等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保护正紧锣密鼓地开展。2019年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消费者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擅自进行人脸识别胜诉。针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问题,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将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和数据安全法、民法典、刑法、国家网络安全法等系列法律形成互动,为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罩上环环相扣的法律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