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7日消息(记者张潇祎)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16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当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据了解,《规定》共13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规定》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六类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等。

根据《规定》,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这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对此,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上案件,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

此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也是《规定》的两大主要创新。

在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看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提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提级管辖,充分体现了北京金融法院服务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功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