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日消息(记者张潇祎)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明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就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标准等问题给出答案。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此前,针对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认定鉴定等重点难点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17日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解答》明确指出,根据《意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包括五类区域: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大型通江湖泊、其他重点水域。《解答》同时明确,对于涉案的禁捕区域,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意见》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商请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对于如何准确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标准这一问题,《解答》强调,检察机关要依照刑法和《意见》相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行为人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所使用的方法、工具、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贵、濒危程度、案发后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总体体现依法从严惩治的政策导向,又要准确把握司法办案尺度,切实避免“一刀切”简单司法、机械办案。

同时,《解答》要求,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违法犯罪,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不同性质案件的处理,要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一方面,要从严惩处有组织的、经常性的或者形成产业链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另一方面,对个人偶尔实施的不具有生产性、经营性的非法捕捞行为要慎用刑罚,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在处罚时应与前一类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此外,《解答》还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在“捕、运、销”形成链条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注意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各环节实施犯罪的证据,查明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准确判断共同犯罪故意;要加强审判监督,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标准,统一司法尺度,减少量刑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