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0日消息(记者王启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数据显示,全国共新选任人民陪审员22万余人,现有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33.6万余人,与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相比上升了58.1%。

  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全国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民事案件514.2万余件,刑事案件102.4万余件,行政案件42.8万余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1.2万余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男女比例更加均衡,年龄结构更加合理,职业分布更加广泛,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的目标初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同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其中提到,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删除失信信息后,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任命以及在不同人民法院任职的情形。

  针对一些地方过于强调人民陪审员调解优势,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人民调解员”,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化解信访、执纪、监督、法治宣传等工作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人民陪审员履行的是法定审判职责,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