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3日消息(记者王启慧)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分别为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魏某某职务侵占案,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刑事速裁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要在十日或者十五日内审查起诉。

  “速裁程序是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

  记者在此次公布的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情况中看到,魏某某职务侵占案里,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确保查明事实、准确定性;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检察机关均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引导补充完善证据,为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适用速裁程序奠定基础。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检察机关制作简化版审查报告,探索多份文书合一,运用本地量刑规范细则快速计算量刑建议,在检察环节最大程度节约诉讼资源,提升案件审查效率。

  苗生明表示,由此可反映出,如果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履行好审查职责,密切侦诉协作,将案件审查等工作前移,在诉前有效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就能够为案件处理全程提速奠定基础。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全面实施,但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这一制度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彰显。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由于适用速裁程序法定办案期限短,认罪认罚工作任务重,有些轻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谅解工作,其实并不简单,导致有的检察官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

  “选取典型案例,可为提高速裁程序适用比例,提升轻刑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借鉴。”苗生明表示。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障被告人和被害方的权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大目标,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也不例外。”苗生明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兼顾被告人和被害方合法权益,注重适用速裁程序从快从简从宽处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他表示,适用速裁程序处理案件,既要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体现实体从宽、程序从简,又要充分维护被害方利益。坚持依法保护被害方合法权益,将被害方损失是否得到弥补作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从宽幅度把握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条件、有能力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