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7日消息(记者孙冰洁)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机构如何更好地为老人提供服务?自今年11月1日起,新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与2013年民政部发布的旧版《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相比。本次发布的《办法》实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新增了17条内容,修改了29条内容。从养老机构的分类到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明确养老机构分类

  据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介绍,在《办法》的总则中,明确把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以进一步压实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的问题。

  同时,强化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增加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增加养老机构备案的便利度

  与旧版《办法》相比,新版《办法》的重要修改就是备案管理。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以前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其中第43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记者注意到,这次修订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备案办理”专章五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解释道,首先此处的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这个形式,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开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

  他表示,《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增加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负担。简单说就是要让办理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这是办理备案中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细化包括传染病在内的应急措施

  在养老机构的服务规范上,《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要求。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同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细化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明确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此外,还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并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可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

  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办法》在运营管理上,主要对养老机构的内部工作机制进行了规范。既重视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内容。

  同时,也强调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工作,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内容。

  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还强化了养老机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称,《办法》结合实际,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水灾、地震、泥石流等,事故灾难主要是火灾,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此外,则是主要解决在养老机构内发生传染疾病时怎么办,以及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后期为了落实《办法》关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门还将推动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加强全国养老机构应急救援机制,让《办法》规定落实到位,落实到细节上。

  在监督检查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办法》对此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完善。

  明确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强化民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针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问题,明确民政部门防范、监测和预警职责,规定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活动的处置办法。

  除此之外,《办法》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行为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