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记者王晶)随着二孩时代来临,家庭成员的增加,对一些人来说并不是皆大欢喜的事儿,如果父母离世或者无能力抚养二孩,“老大”是否有扶养义务?

  如今随着二孩政策的逐步落地,关于这一话题的热度逐年升温。有不少网友纷纷为老大鸣不平,“生二胎之前没有和老大讲,生了之后却让老大养。凭什么?”“姐姐能不能拒绝扶养弟弟?”就此,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莹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在家庭出现变故时,“老大”可能的确需要承担起对“老二”的扶养责任。

  针对类似情况,张莹表示,《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基本沿袭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张莹提醒,关于这一条还有诸多方面要关注。

  “首先扶养的前提是,兄、姐有负担能力,其次既规定了兄、姐的扶养义务,也规定了被兄、姐扶养长大的人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义务对应了相应的权利,并不是兄、姐只承担义务。”她进一步解释道,也就是说,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陈文明补充道,要纠正现在网友对“抚养”与“扶养”的认知错误。“老大”对“老二”是“扶养”,而不是“抚养”。他解释到,“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

  而“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陈文明表示,现在只是将“老二”的扶养义务分摊给了法律规定的其他家庭成员,而并非取消了父女的抚养义务。在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条件下,可以要求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也承担抚养义务。

  同时张莹接着补充道,现在法律还需要对“无力抚养”作出更详尽的解释。

  她对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认识是,失去了行为能力(比如老年痴呆)、身体残疾等导致自身都无法独立生活,需要他人照管。“没钱,就不是无力抚养的必然条件。”她觉得,有没有劳动能力只是一个方面,即使经济条件不够好,也不能随意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转嫁他人。毕竟抚养子女,除了经济能力以外,付出的感情和爱也很重要。

  此外,陈文明表示,根据国家民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若“老大”暂时没有照料“老二”的能力时,可先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由福利院进行照料。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等援助,度过家庭的困境。

  近年来,在二胎政策放开后,不少“高龄”父母选择生育二胎,也更易出现意外、丧失抚养能力等情形。一旦意外发生,家中的哥哥姐姐将会面临比较大的压力。张莹律师建议,在生育子女前,一定要考虑自己是否有条件做好抚养的工作,而不能将抚养子女的义务随意转嫁他人。

  从社会层面,陈文明建议,出台相关的具体扶持政策、建立生育评估体系,对于家庭条件有特殊困难的给与帮扶,比如教育、医疗、住房等各方面进行照顾;从家庭方面自我评判衡量、多方征求意见,长子女已成年,父母如果想生育二胎要家庭内部多沟通,征求多方面意见,同时也拟定一个生育计划。不要因为盲目生育导致家庭负担加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